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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1370號林張錫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張錫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370號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張錫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裁定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370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林張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以下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