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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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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8313號楊志立之收取存款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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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宿字第383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志立之收取存款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31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志立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宿股書記官李翰昇
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後港路郵局收取如說明二之存款債權,新臺幣62,042元(含手續費),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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