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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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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114號河氏香(HA THI HUONG)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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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曉113年度婚字第1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河氏香(HA THI HUONG)之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14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河氏香(HA THI HUONG)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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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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