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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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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1228號鄧宇城之補費裁定正本、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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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鄧宇城之補費裁定正本、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228號原告姜成君與被告鄧宇城之返還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補費裁定正本、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上午09時44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裁定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228號
原   告 姜成君  
被   告 鄧宇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宇城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 發布日期:113-05-15
  • 更新日期:113-05-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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