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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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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628號劉家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2月1日陳報狀繕本、裁定正本及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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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家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2月1日陳報狀繕本、裁定正本及起訴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628號原告曾繁顯與被告劉家亨之返還租賃房屋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2月1日陳報狀繕本、裁定正本及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下午2時23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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