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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240號林文同之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柔112年度訴字第32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文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4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文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40號
原 告 林美玲
訴訟代理人 呂盈璋
被 告 林文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184巷16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112 年8 月24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書記官 劉馥瑄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