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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81號張渝婧、張翃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儉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渝婧、被告張翃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至第152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渝婧、被告張翃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主文公告於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張當木
訴訟代理人 吳昱圻律師
被 告 張渝婧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翃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坐落於新北市OO區OO段OO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經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店莊登字第XXXXXX號及第XXXXXX號)登記日期為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擔保總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及壹仟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前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書記官 王思穎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儉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