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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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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567號張湘湄(即張兆為之繼承人)之應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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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2司執松字第1265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湘湄(即張兆為之繼承人)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日112板金職九字第504號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56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湘湄(即張兆為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主旨:本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松股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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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126567pdf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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