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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85744號吳清賓之應買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2司執速字第857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清賓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日112板金職四字第413號應買通知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速字第8574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吳清賓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院速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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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本:
主旨:本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速股書記官呂烱昆
- 發布日期:113-05-06
- 更新日期:113-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