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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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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705號王健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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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福112年度婚字第7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健驊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705號離婚等(含損害賠償)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健驊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
      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保,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
      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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