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96675號魏宗逸之113年4月29日112板金職七字第420號更正分配表通知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2司執日字第966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魏宗逸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112板金職七字第420號更正分配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667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魏宗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節本:
主旨:檢送代扣繳稅款更動後所作成計算書1件,如有意見,請於3日內提出,逾期即不予審酌,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