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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1334號郭協達即郭協達個人計程車行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訴訟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協達即郭協達個人計程車行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334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郭協達即郭協達個人計程車行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股 別 函股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