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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000185號呂登元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登元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85號原告陳文寬與被告黃正男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85號
原 告 陳文寬
被 告 黃正男
利百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陸文玲
訴訟代理人 趙爾鍵
被 告 呂登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正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正男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略)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