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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844號張庭瑜即可可二店手機配件行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補正狀及附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庭瑜即可可二店手機配件行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補正狀及附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84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庭瑜即可可二店手機配件行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補正狀及附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