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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718號吳婷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任112年度婚字第7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婷(大陸地區人民)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718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陳建新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