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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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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0479號林萬霖之小額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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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萬霖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47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萬霖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二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以下為判決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嘉寧
      沈志揚
被   告 林萬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2,915×0.438=18,79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2,915-18,797=24,118
第2年折舊值        24,118×0.438×(4/12)=3,52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4,118-3,521=20,597
  • 發布日期:113-05-01
  • 更新日期:113-05-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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