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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000034號黃福順之裁定
公示送達應送達黃福順之判決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訴緝字第34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林有象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