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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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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547號洪維奎之民事訴之變更追加暨陳述意見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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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玉112年度婚字第5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維奎之民事訴之變更追加暨陳述意見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547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訴之變更追加暨陳述意見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洪維奎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芷萱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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