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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182號被告董清林、被告張政鑑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敏112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董清林、被告張政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董清林、被告張政鑑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告 賴運興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瑜
被 告 董清林
張政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書記官 吳佩玉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