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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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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6629號于明奎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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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菊字第366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于明奎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662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于明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于明奎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國慶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菊股書記官黃伊媺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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