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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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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55186號徐正吉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4日112板金職四字第415號應買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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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2司執實字第551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正吉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4日112板金職四字第415號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518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徐正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本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實股書記官衛東君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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