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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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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小字第000377號曹佳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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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曹佳智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77號原告莊孟儒與被告曹佳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77號
原   告 莊孟儒
被   告 曹佳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節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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