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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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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713號張妘溱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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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家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妘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13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妘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相對人張○溱(女,民國89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2****721號)對於未成年子女張○○(女,民國107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3****989號)之親權應予全部停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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