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簡聲字第000063號周家平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周家平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簡聲字第63號聲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周家平間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永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相 對 人 周家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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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