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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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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000165號林洪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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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洪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65號原告黃雅蘭與被告林洪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65號
原   告 黃雅蘭  
訴訟代理人 楊繼証律師
被   告 林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等之訴,該裁定已合法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訴訟因本裁定駁回而終結,原定113年4月30日9時35分言詞辯論期日一併取消,請兩造不用再到場,順此通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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