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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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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51號周標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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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標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51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標寶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阮玉柳  住新北市永和區保安路116號2樓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周標寶  籍設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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