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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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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33326號駱月美之領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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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08司執洪字第333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駱月美之發款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3326號債權人劉錦足等與債務人駱月美等間返還墊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主旨:請於文到10日後20日內,攜帶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及113年4月13日新北院楓108司執洪字第33326號領款通知,至本院出納室具領案款新臺幣309,268元,逾期未領取,本院即辦理提存,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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