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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490號李先蓉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琦11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先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先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附件(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中區自由路2段38號
法 定 代理人 凌忠嫄 住同上
訴 訟 代理人 郭泰寧 住臺北市中正區金山南路1段47號3樓
被 告 禾豐春雲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中和區建一路179號3樓
兼法定代理人 李德峯 住北市淡水區濱海路3段148巷55號9樓
被 告 李先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