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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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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490號李先蓉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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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琦11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先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先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附件(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中區自由路2段38號
法 定 代理人 凌忠嫄 住同上
訴 訟 代理人 郭泰寧 住臺北市中正區金山南路1段47號3樓
被     告 禾豐春雲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中和區建一路179號3樓
兼法定代理人 李德峯 住北市淡水區濱海路3段148巷55號9樓
被        告 李先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原借本金
(新臺幣)
尚積欠債權本金
應給付之利息
應給付之違約金
1.
600萬
4,375,000元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0.444計算之違約金。
2.
249萬
2,436,084元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6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11月25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尚欠本金合計:6,811,084元。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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