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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818號劉芳妤之裁定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劉芳妤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818號原告劉芳妤與被告薛奕檣之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18號
原 告 劉芳妤 住居所不明(原告起訴狀自陳未住戶籍地,且指定本院勿寄戶籍地;本件公示送達)
被 告 薛奕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