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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3893號長諄貨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忠興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霄字第138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長諄貨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忠興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893號債權人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長諄貨櫃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長諄貨櫃有限公司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都心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霄股書記官王敏芳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