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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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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3448號李俊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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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俊明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44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俊儀等之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判決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4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李冠穎  
被   告 李俊儀  
      李陳春有 
      李俊慰  
      李俊明  
      李怡潔  
      李宛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被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李陳春有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所為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以下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北市板橋區國光段0075-0000地號
276/1600
2
房屋
新北市板橋區國光段01465-000建號(門牌: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399巷6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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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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