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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調字第000087號陳澄癸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澄癸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調字第87號原告譚芷宜與被告陳澄癸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裁定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譚芷宜
相 對 人 陳澄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以下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