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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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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000119號被告佑來橡膠有限公司(原名佑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裕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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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佑來橡膠有限公司(原名佑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裕明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1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與被告佑來橡膠有限公司(原名佑來有限公司)之給付電費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送達代收人 徐慶齡
訴訟代理人 徐慶齡
被   告 佑來橡膠有限公司(原名佑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裕明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略)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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