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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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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6761號楊仲鈞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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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2司執霄字第1567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仲鈞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6761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仲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口中湖頭郵局收取債務人楊仲鈞之存款新臺幣5,829元(含第三人手續費新臺幣250元)之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霄股書記官王敏芳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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