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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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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000289號馬麗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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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馬麗莎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8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馬麗莎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施秋妤
被   告 馬麗莎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本金貳拾柒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ㄧ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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