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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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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182號被告董清林、被告林進龍、被告林進興、被告林秀玉、被告林百同、被告林秀卿、被告林秀英、被告林進豐、被告林秀美、被告林進學、被告董翠燕、被告董翠娥、被告董翠琴、被告陳麗娟、被告董奕陞、被告董晉毓、被告董麗美、被告李足、被告陳林素華、被告林宗正、被告林金漣、被告林玉河、被告魏壽美、被告董淑惠、被告董淑珍、被告董錦貴、被告董淑媛、被告邱淑滿、被告林惠珠、被告林淑芬、被告林若鳳、被告林曉喬、被告李榮助、被告李金龍、被告李金發、被告李金福、被告廖林來好、被告張政鑑、被告張芮苑(原名張翠華)、被告周淑華、被告周敏華、被告張淑貞、被告陳月英、被告張玉玲、被告張又仁、被告賴慶恩、被告賴慶龍、被告賴瑩真、被告賴瑩如、被告黃何碧照、被告黃德欽、被告黃沛洵、被告黃錦木、被告黃美鏈、被告黃宗智、被告黃宗榮、被告陳黃月嬌、被告黃宗禮、被告黃宗來、被告董明吉、被告蔡瑛瑞、被告蔡靜宜、被告董淑貞、被告董明智、被告董淑美、被告李君達、被告李逸、被告黃阿足、被告高為濬、被告高志榮、被告黃李月霞、被告高月娥、被告劉淑卿、被告李宇文、被告高月英、被告高嘉勇、被告高月珠、被告杜王秋雲、被告王彩玲、被告王惠君、被告王美玉、被告王錫堅、被告王秋緣、被告王錫暉、被告王秋涼、被告王錫麟、被告蘇財寶、被告蘇瓊玉、被告蘇財銘、被告王鏡、被告陳肇俊、被告陳鈴茹、被告黃文進、被告吳韓淑貞、被告董介臣、被告王瓊慧、被告王清相、被告王睿證、被告董逸生、被告王童寶金、被告王嘉葳、被告王宏佳、被告王轍愷、被告董宇創 、被告董世榮 、被告尤德興、被告尤尚淵 、被告尤昱程 、被告董欽煌、被告吳維諒、被告吳董錦、被告吳林阿糖、被告吳董明、被告吳春鶯、被告吳董添、被告吳董華、被告吳志潔(原名:吳采瀠)、被告沈麗娟、被告李素、被告林昱志、被告林昱宏、被告林士貴、被告林川富、被告林美珍、被告林美璉、被告林美瓈、被告林淑釵、被告蘇雅鈴、被告吳林書、被告吳士凡、被告呂阿蜜、被告董順清 、被告董定順 、被告董永裕 、被告董春火 、被告董鑫煌 、被告陳董阿綢 、被告董美珠 、被告董美淑、被告王世復、被告吳董樹、被告洪秀春(林宗德之繼承人)、被告林俊佑(林宗德之繼承人)、被告林昌毅(林宗德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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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敏112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董清林、被告林進龍、被告林進興、被告林秀玉、被告林百同、被告林秀卿、被告林秀英、被告林進豐、被告林秀美、被告林進學、被告董翠燕、被告董翠娥、被告董翠琴、被告陳麗娟、被告董奕陞、被告董晉毓、被告董麗美、被告李足、被告陳林素華、被告林宗正、被告林金漣、被告林玉河、被告魏壽美、被告董淑惠、被告董淑珍、被告董錦貴、被告董淑媛、被告邱淑滿、被告林惠珠、被告林淑芬、被告林若鳳、被告林曉喬、被告李榮助、被告李金龍、被告李金發、被告李金福、被告廖林來好、被告張政鑑、被告張芮苑(原名張翠華)、被告周淑華、被告周敏華、被告張淑貞、被告陳月英、被告張玉玲、被告張又仁、被告賴慶恩、被告賴慶龍、被告賴瑩真、被告賴瑩如、被告黃何碧照、被告黃德欽、被告黃沛洵、被告黃錦木、被告黃美鏈、被告黃宗智、被告黃宗榮、被告陳黃月嬌、被告黃宗禮、被告黃宗來、被告董明吉、被告蔡瑛瑞、被告蔡靜宜、被告董淑貞、被告董明智、被告董淑美、被告李君達、被告李逸、被告黃阿足、被告高為濬、被告高志榮、被告黃李月霞、被告高月娥、被告劉淑卿、被告李宇文、被告高月英、被告高嘉勇、被告高月珠、被告杜王秋雲、被告王彩玲、被告王惠君、被告王美玉、被告王錫堅、被告王秋緣、被告王錫暉、被告王秋涼、被告王錫麟、被告蘇財寶、被告蘇瓊玉、被告蘇財銘、被告王鏡、被告陳肇俊、被告陳鈴茹、被告黃文進、被告吳韓淑貞、被告董介臣、被告王瓊慧、被告王清相、被告王睿證、被告董逸生、被告王童寶金、被告王嘉葳、被告王宏佳、被告王轍愷、被告董宇創 、被告董世榮 、被告尤德興、被告尤尚淵 、被告尤昱程 、被告董欽煌、被告吳維諒、被告吳董錦、被告吳林阿糖、被告吳董明、被告吳春鶯、被告吳董添、被告吳董華、被告吳志潔(原名:吳采瀠)、被告沈麗娟、被告李素、被告林昱志、被告林昱宏、被告林士貴、被告林川富、被告林美珍、被告林美璉、被告林美瓈、被告林淑釵、被告蘇雅鈴、被告吳林書、被告吳士凡、被告呂阿蜜、被告董順清 、被告董定順 、被告董永裕 、被告董春火 、被告董鑫煌 、被告陳董阿綢 、被告董美珠 、被告董美淑、被告王世復、被告吳董樹、被告洪秀春(林宗德之繼承人)、被告林俊佑(林宗德之繼承人)、被告林昌毅(林宗德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董清林、被告林進龍、被告林進興、被告林秀玉、被告林百同、被告林秀卿、被告林秀英、被告林進豐、被告林秀美、被告林進學、被告董翠燕、被告董翠娥、被告董翠琴、被告陳麗娟、被告董奕陞、被告董晉毓、被告董麗美、被告李足、被告陳林素華、被告林宗正、被告林金漣、被告林玉河、被告魏壽美、被告董淑惠、被告董淑珍、被告董錦貴、被告董淑媛、被告邱淑滿、被告林惠珠、被告林淑芬、被告林若鳳、被告林曉喬、被告李榮助、被告李金龍、被告李金發、被告李金福、被告廖林來好、被告張政鑑、被告張芮苑(原名張翠華)、被告周淑華、被告周敏華、被告張淑貞、被告陳月英、被告張玉玲、被告張又仁、被告賴慶恩、被告賴慶龍、被告賴瑩真、被告賴瑩如、被告黃何碧照、被告黃德欽、被告黃沛洵、被告黃錦木、被告黃美鏈、被告黃宗智、被告黃宗榮、被告陳黃月嬌、被告黃宗禮、被告黃宗來、被告董明吉、被告蔡瑛瑞、被告蔡靜宜、被告董淑貞、被告董明智、被告董淑美、被告李君達、被告李逸、被告黃阿足、被告高為濬、被告高志榮、被告黃李月霞、被告高月娥、被告劉淑卿、被告李宇文、被告高月英、被告高嘉勇、被告高月珠、被告杜王秋雲、被告王彩玲、被告王惠君、被告王美玉、被告王錫堅、被告王秋緣、被告王錫暉、被告王秋涼、被告王錫麟、被告蘇財寶、被告蘇瓊玉、被告蘇財銘、被告王鏡、被告陳肇俊、被告陳鈴茹、被告黃文進、被告吳韓淑貞、被告董介臣、被告王瓊慧、被告王清相、被告王睿證、被告董逸生、被告王童寶金、被告王嘉葳、被告王宏佳、被告王轍愷、被告董宇創 、被告董世榮 、被告尤德興、被告尤尚淵 、被告尤昱程 、被告董欽煌、被告吳維諒、被告吳董錦、被告吳林阿糖、被告吳董明、被告吳春鶯、被告吳董添、被告吳董華、被告吳志潔(原名:吳采瀠)、被告沈麗娟、被告李素、被告林昱志、被告林昱宏、被告林士貴、被告林川富、被告林美珍、被告林美璉、被告林美瓈、被告林淑釵、被告蘇雅鈴、被告吳林書、被告吳士凡、被告呂阿蜜、被告董順清 、被告董定順 、被告董永裕 、被告董春火 、被告董鑫煌 、被告陳董阿綢 、被告董美珠 、被告董美淑、被告王世復、被告吳董樹、被告洪秀春(林宗德之繼承人)、被告林俊佑(林宗德之繼承人)、被告林昌毅(林宗德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告 賴運興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瑜 
被   告 林進龍  
      林進興  
      林秀玉  
      林百同   
      林秀卿         
                    林秀英  
      林進豐  
      林秀美   
      林進學  
      董翠燕      
      董翠娥   
      董翠琴         
                    陳麗娟  
      董奕陞
        董晉毓 
      董麗美  
      李足   
      陳林素華 
      林宗正   
      林金漣  
      林玉河   
      魏壽美   
      董淑惠            
      董淑珍   
      董錦貴   
      董淑媛 
      邱淑滿  
      林惠珠  
      林淑芬  
      林若鳳  
      林曉喬  
       李榮助  
      李金龍 
      李金發  
      李金福  
      廖林來好 
      張芮苑 (原名張翠華)     
      周淑華 
      周敏華
      張淑貞
      陳月英    
             張玉玲  
      張又仁  
      賴慶恩  
      賴慶龍
      賴瑩真 
      賴瑩如  
      黃何碧照 
      黃德欽  
      黃沛洵 
      黃錦木  
      黃美鏈 
      黃宗智  
      黃宗榮  
      陳黃月嬌 
      黃宗禮  
      黃宗來  
      董明吉  
      蔡瑛瑞  
      蔡靜宜  
      董淑貞  
      董明智 
      董淑美 
      李君達  
      李逸   
      黃阿足          
      高為濬  
      高志榮         
      黃李月霞 
      高月娥 
      劉淑卿
      李宇文  
      高月英  
      高嘉勇  
      高月珠 
      杜王秋雲 
      王彩玲 
      王惠君  
      王美玉 
      王錫堅  
      王秋緣 
      王錫暉 
      王秋涼  
      王錫麟 
      蘇財寶 
      蘇瓊玉 
      蘇財銘
      蘇雅鈴  
      王鏡   
      陳肇俊  
      陳鈴茹  
      黃文進  
      吳韓淑貞
      董介臣
      王瓊慧 
      王清相 
      王睿證 
      董逸生 
      王童寶金
      王嘉葳  
      王宏佳 
      王轍愷
      董宇創 
      董世榮  
      尤德興 
      尤尚淵  
      尤昱程  
      董欽煌  
      吳維諒 
      吳董錦 
      王世復  
      吳林阿糖 
      吳董明  
      吳春鶯 
      吳董添  
      吳董華
      吳志潔(原名吳采瀠)        
      沈麗娟 
      吳董樹 
      李素  
      林昱志  
      林昱宏 
      林士貴  
      林川富 
      林美珍 
      林美璉  
      林美瓈  
      林淑釵  
      吳林書
      吳士凡  
      呂阿蜜  
      董順清   
      董定順   
      董永裕   
      董春火
      董鑫煌   
      陳董阿綢 
      董美珠  
      董美淑 
                   洪秀春(林宗德之繼承人)          
      林俊佑(林宗德之繼承人)
           住同上
      林昌毅(林宗德之繼承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書記官  吳佩玉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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