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2540號劉明東、劉明溪、劉雨霖、劉俊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2月1日追加起訴及訴之變更狀繕本、112年11月7日追加起訴及訴之變更狀繕本及起訴狀繕本

字型大小: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明東、劉明溪、劉雨霖、劉俊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2月1日追加起訴及訴之變更狀繕本、112年11月7日追加起訴及訴之變更狀繕本及起訴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540號原告林燕堂與被告劉明東等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2月1日追加起訴及訴之變更狀繕本、112年11月7日追加起訴及訴之變更狀繕本及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