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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36號黃嘉豪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家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嘉豪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嘉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繼承人黃奎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