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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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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001546號許雅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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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堂112年度監宣字第15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雅婷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監宣字第1546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雅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宣告許○景(民國38年5月14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許○軒(民國75年1月11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鄭○月(民國42年2月8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許○景負擔。
 
書記官  劉庭榮
股       別:堂股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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