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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000150號李漢雄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漢雄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50號原告賴怡芬與被告李漢雄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150號
原 告 賴怡芬
被 告 李漢雄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26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略)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