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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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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000226號陳水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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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水源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26號原告謝武龍與被告陳水源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26號
原   告 謝武龍
被   告 陳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略)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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