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1350號蔡采秀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蔡采秀之判決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135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魏宇彤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