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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6302號顏石山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蘭字第463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顏石山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30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顏石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蘭股書記官陳又琳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