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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7689號宋清課之執行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2司執速字第19768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宋清課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7689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宋清課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院速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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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漢生郵局收取債務人宋清課之存款新臺幣 5,750元(已扣除第三人手續費新臺幣250元)之債權,逾此範圍撤銷扣押執行命令,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速股書記官呂烱昆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