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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3190號張心玶即張瑀瑜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星字第131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心玶即張瑀瑜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19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心玶即張瑀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主旨如下:
債務人張心玶即張瑀瑜(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對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在美金44.58元(含手續費新臺幣25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星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