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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000241號蔡鑫惟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堂113年度護字第2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蔡鑫惟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護字第241號繼續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蔡鑫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繼續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劉庭榮
股 別:堂股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