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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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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000009號阿里夫 維博沃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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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嫺113年度親字第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阿里夫 維博沃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親字第9號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阿里夫 維博沃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雅庭
股       別:嫺股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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