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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12號陳黃明月即陳富益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事敏113年度司聲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黃明月即陳富益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1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黃明月即陳富益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振龍 住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43號1樓
代 理 人 張利瑋 住同上
相 對 人 郭水益 住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4段58巷10弄5號
3樓
陳黃明月 住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二段21號
陳秋旭 住新北市蘆洲區長榮路496號8樓
陳玫伶 住新北市蘆洲區仁愛街70巷12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欄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附表:(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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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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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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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水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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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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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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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黃明月、陳秋旭、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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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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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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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13,375元由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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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吳佩玉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