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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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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967號林碧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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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事圓112年度司聲字第96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碧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967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碧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67號
聲 請 人 蘇景祥 住新北市鶯歌區尖山路127號
代 理 人 侯冠全律師
相 對 人 歐格欣實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鶯歌區高職西街118巷42之17

設新北市鶯歌區尖山埔路165巷3弄10號
4樓
法定代理人 王翔令 籍設新北市三峽戶政事務所
相 對 人 林碧玉 住新北市鶯歌區尖山埔路165巷3弄10號
4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格欣實業有限公司、林碧玉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81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所出具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保證字第10602002號保證書,准予發還。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書記官  陳睿亭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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