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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全字第000199號親安心益生菌有限公司、邱能裕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親安心益生菌有限公司、邱能裕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全字第19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親安心益生菌有限公司、邱能裕、陳芳媚之聲請假扣押案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全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坤明
相 對 人 親安心益生菌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能裕
相 對 人 陳芳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或等同足額之102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